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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的法律性质

作者:金城在线 日期:2017/11/14 10:28:24 人气:310

目前学界对域名法律性质的三种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域名不是知识产权。

其理由是: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并未将域名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在WIPO 于 1999 年发布的《互联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报告书中明确表明无意于创设新的知识产权权利。 2、根据 WIPO 对商标的定义4是:商标是用来区别某一工业或商业企业或这种企业集团的商品的标志。由此可见域名明显不属于商标的范畴。3、域名注册机构为私营性质,没有传统知识产权的国家强制力和公信力的保障。4、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一个组织和国家定义过所谓的“域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域名应当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其理由是:如今,互联网已经从各个方面渗透进经济社会,越来越多的用户在需要了解一个商业品牌时首先想到的便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查询。这就导致了一些域名在网络空间几乎获得了与现实空间的商业标识相同的显著性效果。知识产权对于这种具有商业性价值的域名应当加以保护。但具体通过何种方式保护,仍存在一些分歧。

有些学者认为,域名具有商业性价值,同时还具有无形资产的特征和属性,因此可以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还有些学者进一步指出8,域名是商标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因为他们都能起到标识作用,具有显著性,因此域名应当属于商标权的一种。

第三种观点认为,域名是是一种民事权利,属于名称权的范畴。

其理由是:域名是 IP 地址的外部代码,是一种网上名称,是虚拟世界与现实主体相联系的、相对的名称。其作用是在网络空间区分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因此,域名是基于网络发展而产生的与现实空间的名称相对应的名称,其性质也应当是一种名称权。支持这种观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 99 条规定,公民有自由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的姓名的权利。类推至网络空间,当事人也应有设定、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自由。但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认为,域名作为一种名称权,应当仅与特定的对象相关联,但不能不合理的联系到其他具有相同名称的主体上。因此,当事人虽然有自由选择域名的权利,但不得将知名度和显著性较高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因为这样可能使他人误以为该域名所指示的商品或服务与此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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